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可以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但是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出資贊助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可以不受金額的限制,申報時,應檢附收據正本以憑核認。
上面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祇限於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之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者是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才可以適用。」
依據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